私隱政策聲明

1.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1.1 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但如果提供的資料不足,知識產權署將無法處理你的申請、提交要求或通知。

收集用途

1.2 提交知識產權署的任何表格或文件內所載的個人資料,會供知識產權署用於以下一個或多個用途:

  1. (a) 執行《版權條例》(第528章)、《商標條例》(第559章)、《專利條例》(第514章)和《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522章),以及這些條例的附屬法例;
  2. (b) 方便各方根據上文(a)段所述的法例進行有關的法律程序;以及
  3. (c) 方便公眾為以下目的進行查閱:
    1. (i) 查悉商標申請及/或註冊、已發表的標準專利申請、已批予的專利和已註冊的外觀設計所涉的主題;
    2. (ii) 查悉施加於商標、專利和外觀設計的任何註冊條件;
    3. (iii) 查悉關乎商標、專利和註冊外觀設計的任何申請及/或註冊,或其中或其下的任何權利的擁有人、特許持有人、承讓人、承轉人或抵押權益及/或其他權益的持有人;以及
    4. (iv) 容許與法律程序有可能有利害關係的人確定關乎該等法律程序的狀書的內容。

資料承轉人類別

1.3 知識產權署收集的個人資料-

  1. (a) 可向為知識產權署提供與署方業務運作有關的任何行政、電腦、資訊科技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分包商和第三者披露;
  2. (b) 可向法律程序的有關各方及其代理人披露;以及
  3. (c) 若依據《商標規則》(第559A章)第68和69條、《專利條例》(第514章)第147條、《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第70條和《註冊外觀設計規則》(第522A章)第55條可讓公眾查閱,則可為上文1.2(c)段列述的目的而向任何公眾人士披露。把個人資料向公眾披露的方式可以是在互聯網讓公眾查閱。

查詢和查閱

1.4 在符合《版權條例》(第528章)、《商標條例》(第559章)、《專利條例》(第514章)和《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以及這些條例的附屬法例的規定下,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和22條,個別人士有權查閱並更正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的註冊紀錄冊內所載其個人資料。查閱和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可向知識產權署個人資料(私隱)主任提出(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 。

2. 針對其後使用的通知

2.1《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適用於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的註冊紀錄冊內所載的個人資料或上述各個註冊處收集的其他個人資料的使用(包括移轉和披露資料)。任何人若使用該等個人資料作上文第1.2段列述以外的任何用途,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因而被起訴並須負上支付賠償的法律責任。